10月1日新政策_社保10月1日新政策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10月1日新政策的相关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10月1日新政策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1.太原公积金贷款2022新政策?
2.2022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是什么?
3.定了!房屋出租新政来了!增值税5%→1.5%,房产税12%→4%!
4.今天“汽车三包”新规出来了2013年10月1号正式实施。不知道2013年10月1号以前买的车享受新“三包”政策吗
5.房贷利率政策调整!10月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太原公积金贷款2022新政策?
一、太原公积金贷款2022新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9月30日《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中心于2023年1月1日起对存量贷款执行新利率。
2022年10月1日以前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由2.75%调整为2.6%,5年以上由3.25%调整为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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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
一、对于2022年10月1日以前已经发放的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首套房贷款利率;
二、对于2022年10月1日前申请且未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三、2022年10月1日后申请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受理后操作时严加防范。
二、2021太原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贷款1~5年的年龄,贷款利率2.75%。贷款五年以
三、太原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根据2012年7月6日公布的最新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表:
1-5年:4.00%
6-30年:4.50%
但是这并不是实际执行利率,还需要对你的个人情况进行审核而定。比如某些人买房用公积金贷款,那么如果他是二套房贷款,贷款利率一般会上浮10%。
四、太原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央行宣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存量公积金贷款利率也会按照新利率调整。一般情况下,存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自下年度的1月1日起调整。如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2022年8月25日放款,央行在2022年10月1日将贷款年利率由3.25%下调至3.1%,则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至2022年年末的贷款年利率按3.25%执行,自2023年1月1日起贷款年利率按3.1%执行。
按照最新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若按照夫妻双方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贷款30年、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执行3.1%利率后,公积金贷款每月月供可减少65.5元,累计30年月供减少2.35万元。
贷款年限
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部分商转公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年限。贷款年限至借款申请人65岁。
贷款偿还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月还款额逐月递减。
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一年后,方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需到承贷分理处申请办理,免收违规金和手续费,暂无额度限制。
2022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是什么?
日本签证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比较容易办理的,但是2020年的疫情肆虐全球,签证政策也会发生一系列的临时变动和调整,那么日本2020年10月份最新的签证动态如何呢?日本驻华使馆10月9日起,开始接受短期商务等签证申请!
日本方面从10月1日起对全球放宽入境限制,这次放宽入境的主要对象为3个月以上的中长期逗留者,包含留学生、商务人员等,但旅游签证暂未放开政策。
现在留学生已经可以入境日本了,日本驻华大使馆领事部也发布了最新的签证办理政策,10月9日起开始接受短期商务签证等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一、符合本措施的对象的人士以及赴日目的等:
(1)对象
在中国国内居住的中国籍以及可在中国合法逗留的长期居住的除中国籍以外人士如乘坐日中两国的直航航班,或如途径第三国得到入国?入境许可但未入境到达日本的人士。
(2)赴日目的
a短期逗留(仅限于商务目的)
以出差为目的而开展的业务联络、商务会谈、签署合同、售后服务、宣传、市场调查、出席会议等在日本逗留时间为90天之内的无报酬活动。
b中?长期逗留
除「永住者配偶等」及「日本人配偶等」以外,持所有目的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人士。
二、申请开始日期:
从2020年10月9日开始接受申请。
三、所需材料:
(1)短期逗留(仅限于商务目的)
a签证申请表格(贴有照片)
b护照原件
c申请人的在职证明原件
d邀请理由书
e身元保证书
f誓约书(复印件2张)(由日本接受企业(团体)制作)
g提问书
h户口簿复印件
i居住证等的居住证明(户籍不在领区内人士提交)
(2)中?长期目的
a签证申请表格(贴有照片)
b护照原件
c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以及复印件1张
d誓约书(复印件2张)(由日本接受企业(团体)制作)
e提问书
f户口簿复印件
g居住证等的居住证明(户籍不在领区内人士提交)
签证材料具体要求则可问我。
四、签证发给所需天数:
基于本措施的签证签发需要一定的时间,申请进程以及签证预计发放时间暂无法确定。
五、留意事项:
(1)由本措施入境日本时,需按誓约书(防疫事项)的记载,需入境日本时在智能手机上安装确认接触追踪码的APP软件。因此请与接受机关取得联系后,安装所需APP软件。
(2)由本措施入境日本时,需在出国前72个小时之内接受COVID-19核酸检查并取得证明(阴性证明),并需提交给检疫官员以及入国审查官员。
(3)如在申请赴日之前的14天之内到中国以外拒绝入境对象的国家逗留或计划逗留,将不受理申请,请千万注意。
(4)由本措施接受新的签证签发的情况,原来持有的有效签证将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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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扣除政策(一)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2022年第12 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即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下同),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自愿选择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不同,一次性扣除的比例分为两档:一是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全额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第12号公告中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 家非限 制和禁 止行业且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该判定标准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基础上大幅放宽,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界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有所不同。
(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022年第28号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可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该政策实施中应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享受范围。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享受该项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二是设备、器具购进时点的判别。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按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直接作用于企业研发资金投入,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2022年,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的精准支持,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 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明确自2022年 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按100% 比例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外,为了提振市场信心,激发经济活力,2022年第28号公告中进一步明确,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也就是2022年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由于该政策的适用期限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因此 2022年第28号公告同步明确了计算方法,规定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2年10 月 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加大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3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率进一步下降至 5%。
(三)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基础研究是提升国 家创新能力的动力源泉。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2022年第32号公告”),对基础研究资金的投入方和接收方分别做出了制度安排。投入方方面(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接收方方面,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2022年第32号公告还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政 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需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基础研究资金管理等适用政策的形式要件。
(四)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广州南沙地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明确了两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这一优惠的企业须同时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和实质性运营两个条件。其中,鼓励类产业企业,主要是指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要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二是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应以《目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五)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明确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判定条件中限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将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判定条件适当放宽,对财税〔2018〕55号文件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该政策调整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将上述判定口径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六)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2019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4号)将上述政策延期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放管服”改革
(一)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规定
除提高加计扣除比例之外,税务部门也出台政策便利纳税人更加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该公告明确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同时,办理方式方面沿用了《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做法,即“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考虑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尚未取得下一年度入库登记编号,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为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明确,在10月预缴申报时,由企业自行判断本年度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如符合,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政策,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规定
为规范政策执行,便利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该公告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判断方法、预缴期限、多缴税款处理方面,基本沿用了《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规定,保持了政策适用标准的稳定性。此外,对部分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时,删除了“定额核定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即明确定额核定征收企业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为更好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 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此外,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27号明确,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简化了办税流程。
来源:《中国税务》2023年第3期
今天“汽车三包”新规出来了2013年10月1号正式实施。不知道2013年10月1号以前买的车享受新“三包”政策吗
7月26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增值税+房产税又有新政策执行。
1 增值税5%→1.5%,房产税12%→4% 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5日实际上,24号公告的发布,是全面落实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具体安排。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为保障城镇化进程中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会议确定,一是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加强金融支持,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二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2《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新政解读(一)增值税政策
1.具体关键词
(1)适用主体:住房租赁企业 (2)承租对象限制:向个人出租 (3)出租标的物:住房 (4)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6)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2.提前应对
(1)合同: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还是适用征收率5%,2021年10月1日后(含),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补充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案例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按年收租金,不考虑特殊情况: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7月1日先预收,适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前收,适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后(含)收,适用征收率1.5%;(二)房产税政策
1.政策关键词
(1)适用主体:对企事业单位 (2)承租对象限制: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3)出租对象:住房 (4)政策内容: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5)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2.提前应对
(1)合同: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补充房产税(从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案例企业向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不考虑特殊情况,则: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的租金,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3 最新增值税现行税率表增值税免税项目及不征收收入
4 现行房产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房产税具体优惠政策,为了方便大家学习记忆,为您梳理成了思维导图:
房贷利率政策调整!10月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汽车三包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FA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这是两个概念,注意区分。
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条件
对于最受关注的退换货条件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汽车三包规定》中列出四种具体情形:一是从销售者开具购车FA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二是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三是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四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除此之外,新规还规定了因修理时限的原因引起的换货情形以及因换货不成而引起的退货情形。
不能享受三包的条件
1、其他的像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的;
2、即使是在三包包修期和有效期以内,出现下面这些情况经营者也是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3、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4、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5、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7、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
8、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全文名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己可以查查,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FA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包修期限和三包期限都是从销售者开购车FA票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今年2013年10月1日后开票购买的车辆才能享受这个三包,在包修期,包修超过5日的,消费者有权获得备车或交通补偿。
个人觉得免于销售三包里的第4条,4、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不好操作,每个厂家的保修手册都会有说到上述的文字,但是一般买车出去都会对车辆进行适当的“装修”,但是装修了就享受不了三包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房贷利率政策调整、快递包裹不准随意“丢”快递柜、全国铁路调整列车运行图、保险宣传单上不能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进入10月,有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影响你我的生活。全国性新规
新发放个人房贷利率根据LPR调整
自10月8日起,买房贷款利率政策发生变化:新发放商贷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央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加点下限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快递包裹不准随意“丢”快递柜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届时或把“包裹能否放进快递柜”的选择权交到用户手上。
生活中市民经常遇见这样的事,收件人不在家,不少快递员会将快递包裹放在智能快件箱,有些快递员甚至没有经过收件人同意,就直接将快递包裹放在快件箱。目前,智能快件箱服务不规范,存在隐患,一度成为各方关注焦点。对此,国家邮政局发布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包裹放快件箱需收件人同意,同时,不得收取费用。
托儿所、幼儿园不能与商业、娱乐等建筑合建
住建部近日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范》明确,目前有些托儿所、幼儿园与商业、娱乐等建筑合建,这些建筑容易发生火灾,与这些建筑合建,对幼儿安全造成很大隐患。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仅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这些建筑相对管理规范,发生火灾的几率比较小。此外,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规定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10月1日起实施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0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首部有关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专门立法。
《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规定》指出,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新列车运行图10月11日实施
10月11日零时起,铁路将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新列车运行图对部分高铁、普速列车进行调整,焦作—深圳北G75次改为G549次,郑州东—桂林北G425/6次改为G439/40次,北京西—兰州西G427/8次改为G437/8次,北京西—兰州Z75/6次改为Z129/30次,洛阳—宁波K428/5次、K426/7次分别改为K168/5次、K166/7次。Z182/3次深圳东—临河调整为深圳东—包头。
另外,宁启铁路将首次全线贯通,宁启铁路将开行7.5对CR200J复兴号动力集中型动车组列车,从启东、海门出发可以一路坐到南京。首次开行厦门至梅州的动车2对,铁路最快旅行时间由5.5小时左右缩短至3个多小时,进一步密切闽粤间的交流往来。
新建梅(州)汕(头)铁路将开通运营。届时,汉口(宜昌东)至厦门北 D3286/7、D3288/5次将延长至梅州西终到始发,车次改为D3286/7/6、D3285/8/5次,从武汉开行的动车首次直达漳州、潮汕、揭阳、丰顺、畲江、梅州等地。
保健食品将产管并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公布的程序和路径,改变以往政府主导的局面,让行业企业站在目录与功能研究的舞台中央,极大地鼓励和促进产业的研发与创新。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覆盖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8月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没有实际经营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此外,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除依法公示外,还要按要求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还要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取消
为便利相关进口企业,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10月1日起,我国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备案不是取消监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海关抽中实施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海关建议,消费者尽量从正规渠道购买进口食品,购买时可以向商家索要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费者如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可以向海关部门举报。
保险宣传单上不能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
今年8月27日,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诸多细节进行了相应规范,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公告》明确,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地方性新规
河北:个人出租住房,按租金5%-10%核定所得税
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进行了规范完善。对个人出租住房不能提供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10%征收所得税,新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市级税务机关是指,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局。
海南: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调整
从10月1日起,海南对职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数的界定标准进行明确,重申租住住房应具备合法权属要求,进一步遏制缴存职工虚构租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问题发生。
海南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须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广西:动车上禁用自热食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旅客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霸座、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使用自带加热食品、传播谣言等14类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安全的行为,纳入了禁止范围。此外,《条例》还明确,旅客如果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或被纳入失信系统。
此外,在铁路沿线500米内飞无人机和放风筝、铁路保护区严禁搭建塑料大棚均被禁止。
青海:《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10月1日施行
10月1日起,青海省首部价格争议调解方面的省级政府规章《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了价格争议调解的主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等。调解的条件包括“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内的事项,争议各方同意调解,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等四个方面。《办法》还规定,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坚持效率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办结。
青岛:“减证便民”,行政机关不得重复索要证明
《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暂行规定》对证明事项管理的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性规范,此举属全国首例。
《暂行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已经提交且已进入办理流程的证明,负责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后续办理环节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提供。
太原:10月起将全面推广使用乙醇汽油
10月1日起,太原将全面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所有加油站禁止向终端用户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一律改售车用乙醇汽油。
根据山西省政府此前下发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山西将在全省分步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2019年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涉及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等城市先期进行试点。
好了,今天关于10月1日新政策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10月1日新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10月1日新政策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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